第六部分|14 - 船舶作业

14.1 -一般

从船降低至修理,这部分包含关于在港船舶营运的规则和法规的信息。

14.2 -放下船只和木筏

除紧急情况外,严禁将救生艇、救援船和其他救生船放入石油港内的水中。

14.3 - 维护和修理

14.3.1——固定

未经船长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修理妨碍船舶航行的发动机。当需要进行修理时,必须得到港务长有条件的许可,并由港务长执行。

14.3.2 -热作业

原则上不允许在港口范围内对船舶进行热作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给予许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船长有责任根据详细的风险评估,向有关港口的港务长提出正式请求。

如果港务长认为在实施某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才准予这种许可,他可酌情这样做。港长一旦对现行的管制措施感到满意,便须以电邮向船长发出书面许可,

上述特殊情况可能包括派遣一艘消防拖轮在船舶附近待命,英国海事总署可能会对来访船舶征收额外费用。

工作完成后,船长必须向港务长报告。

14.3.3 -热作业风险评估

作为船长执行的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必须提交以下信息:

  1. 船舶的名称,
  2. 开始维修之日起,
  3. 修理期限、泊位、修理性质、
  4. 维修的位置,
  5. 由谁来修理,
  6. 修理期间的任何货物操作、加油等,
  7. 船上货物
  8. 船舶配载、修理对船舶操纵性的影响以及船舶失稳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14.4 -水下检查/清洗

在港口范围内不允许进行水下清洗。

经填妥的申请,连同风险评估和其他必要文件,港长可准许进行水下检查。

所有潜水作业均须向PPA取得适当的潜水许可证。任何潜水作业开始前,必须透过上述甚高频频道通知有关港口的管制。

潜水作业应按照ADNOC-业务守则V4-09进行。

在需要潜水员提供服务以使船舶能够航行的情况下,可以向船舶提供潜水员的服务。

所有有关这类服务的要求均须经由船舶代理人转介港口当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