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服务端口

6.1 -总则

6.1.1 -在港口地区提供服务的具体许可证

  1. 除非石油港口管理局为此目的颁发了特定的许可证,否则严禁向港口提供任何服务。
  2. 石油港口管理局可为提供服务的船舶的建造、设备和人员配备制定规则。

6.2 -引航

6.2.1 -强制引航

引航是强制所有挂靠或端口内的终端,不是由港口大师下面列出,或以其他方式订购的船舶等出发。

  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国防军的船只
  2. 属于CICPA的船只
  3. 挖泥船,测量,工程船,拖轮,驳船和特殊配套非货船合同上的石油港口石油港口管理局或ADNOC集团公司
  4. 代理船
  5. 快乐工艺品

但在上述所有情况下,为确保安全,港长可强制使用引航员,在这种情况下,所提供的海上服务须缴付适当的费用。

6.2.2 -完成抵港前或离港前的手续

船舶只有在预抵港或预离港手续办理完毕,并向港务长、石油港口管理局和引航员提交了所有必要的资料后,才可领航进出泊位。

6.2.3 -组织-提供引航服务的许可证

任何组织、法人或者个人只有持有有效的引航许可证,才能在港口和通往港口的水域提供引航服务。

6.2.4 -组织领航许可证。规范

领港执照应直接或参照石油港口管理局的其他文书规定:

  1. 本组织提供安全、有效引航服务所需的质量和特点
  2. 对所提供飞行员的技能和熟练程度的要求,以及将其维持在所需水平的制度;
  3. 提供领航服务的组织的质量管理要求。
  4. 关于人力资源的要求;
  5. 关于所提供的服务时间、响应时间和类似问题的要求。

6.2.5 -个人-领航执照

任何人不得在港口内或进出这些港口的水域内担任引航员,除非:

  1. 该人员持有由石油港口管理局颁发的有效驾驶执照
  2. 该人是第6.2.4条所述持有有效许可证的法人或实体的雇员或受其监督。
  3. 6.2.6 -飞行员认证

    1. 石油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领港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标准对申请进行评估:
      1. 申请人是否获得认可航海学会证明其资格作为一个试点和/凭证或已通过编制和石油港口管理局,并进行了理论和实践考试;
      2. 申请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医生证明书,证明其身体健康(包括视力和听力)及精神健康。
    2. 二世。石油港口主管机关为便利引航员之教育训练,或作为临时紧急措施,得授权未取得引航员执照之主管人员,依其认为必要之条件担任引航员。

    6.2.7 - 飞行员的鉴定

    1. 中试应始终在拥有鉴定证明的,在4.2.2条中提到的组织,第1款,发出声明:
      1. 飞行员的名字,
      2. 出生在DD / MM / YYYY格式的日期
      3. 其驾照的序列号及其有效性
      4. 他/她所在的组织。
    2. 在操作过程中,引航员应根据要求向有关石油港口当局、人员出示身份证。

    6.2.8 -暂停和取消个人飞行员执照

    1. 港长认为引航员玩忽职守,或者其行为与适当履行职责不一致,可以吊销其引航员执照。
    2. 暂停后,石油港口当局应展开调查,以确定暂停的情况和是非曲直。
    3. 石油港口管理局可能取消领港员的执照,如果它是经询问纳个人要么缺乏飞行员所需要的能力或品质,和/或已被疏忽在他的责任作为飞行员和/或已经表现在与他的义务和责任的正常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6.2.9 - 试点的使命 - 限制

    试点的职责仅限于对船只的船长提供建议。没有通过石油港口在他作为飞行员身份行事时,当局任命的试点,应被视为是任何船只的命令。

    6.2.10 -船长责任

    一个飞行员提供由石油港口管理局将承担船舶主题的引航,锚地,停泊和航行的理解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船只的船长仍然全权负责,代表他的车主,对安全性和适当的导航他的船。

    6.2.11 -永久豁免领港

    所有由石油港口管理局拥有或指挥的船舶,以及所有阿联酋政府或海军船只都免于领航。

    6.2.12 - 引航豁免证书

    经评估,认为个人符合石油港口管理局规定的引航豁免条件的,石油港口管理局可以发给个人引航豁免证书。

    6.2.13 -豁免证明书的有效期

    6.2.12条下发出的豁免证明书本法应当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石油港口管理局此前5月撤销其合理的理由。

    6.2.14 -飞行员信号显示

    船上有引航员的船舶,应在白天将国际信号旗“H”挂在显著位置,并根据引航员的指示进行操纵;夜间由石油港口管理局决定。

    6.2.15 -船长的职责-引航员的登船和下船

    船的船长应与安全领港员登船和离船的要求,完全符合国际引航员协会(IMPA)规定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注:在领港员登船安排航运产业指导可以从数学研究所在试点转让安排获得。

    6.2.16 -关于损坏、缺陷的通知义务

    一船只的船长有义务告知港务和试点可能影响航行安全进港之前的任何损坏,缺陷或特殊情况。

    6.3 -拖动

    6.3.1 - 组织 - 许可证提供拖船服务

    任何组织、法人或者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拖航许可证,方可在港口和通往港口的水域提供拖航服务。许可证应规定组织为了港口的秩序、安全和效率必须满足的要求。

    6.3.2 -船舶和船员的要求

    所有用于拖航服务的船舶应符合石油港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这种合规性应可由石油港口管理局认可机构颁发的认证的详细审查来验证。石油港口主管机关为保障拖航安全,应订定该船舶船员之人数、健康状况、技术及熟练程度之规定及规则。

    6.3.3拖轮的使用石油港口拖轮的使用

    领航员和船长应根据石油港口管理局的拖轮使用要求,随时使用拖轮。
    但是,当认为有正当理由时,港长和海事服务提供者的代表可以同意其他/替代用途,但必须在可用资产的限度内。如为确保作业安全而增加拖轮,则须按3.2.6所附的费率向船东收取费用。

    6.3.4 -拖船在拖航期间的使用

    提供拖航时,拖轮的船长和船员应视为定作人的雇员,受定作人或其代理人的控制。

    6.4 -线路处理

    6.4.1——定义

    对于这部分的应用则认为:

    1. 领航员:已获石油港口管理局签发的海上船只系泊及解缆许可证的人士。
    2. 系泊领班:负责人是系泊团伙/行处理程序
    3. 船:是建造或用来系泊或解开海船的船只。

    6.4.2 -行处理程序的使用

    任何船舶的船长/代理人应确保系泊和解缆服务仅由属于石油港口管理局为此目的正式许可的组织的领航员提供。

    6.4.3 -系泊机构的许可

    1. 线路处理服务只能由持有石油港口管理局颁发的许可证的组织提供。
    2. 许可证应直接或参照石油港口管理局颁布的其他规章,规定组织为了港口的秩序、安全和效率必须满足的要求。
    3. 这些要求除其他外,旨在保证:
      1. 系泊及不系泊船只人员的专业技术,
      2. 组织培训和进修课程,确保员工的专业技能
      3. 系泊和解缆所需材料和设备的可用性、维护和管理。
    4. 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或者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限制的,石油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许可证。

    6.4.4 -线路处理程序的标识

    1. 个别行处理程序应始终在拥有鉴定证明,在4.4.3条说明中提到的组织发布:
      1. 的名字
      2. 出生在DD / MM / YYYY格式的日期
      3. 他/她的证书的数量和其有效性,
      4. 他/她所在的组织。
    2. 在操作过程中,巡边员应根据要求向有关的石油港口当局/人员出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