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外观规定运送乘客在港口

9.1 - 应用

本条应适用于岸上和船舶之间或港内船舶之间的人事调动。

9.2 - 许可证规定

港内不得转让服务应无许可证由石油港口管理局发出同样存在操作。所有工艺从事此类服务须经到ADNOC船舶评审要求作为这一进程的一部分。

9.3 - 建设,经营和管理

用于运送乘客的所有此类船舶的船长,船东和经营者应当确保,可以由石油港口管理局从时间定下来的时间相对于建设,人员配备,装备水平,经营管理的所有要求这种容器完全遵守,除了任何国际和阿联酋的国家规则和条例相同。

应特别注意支付,以保证足够的,适当的认证和维护救生设备是在船上一直随身携带的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容器是授权携带。

9.4 - 保险

所有这些船只的船长,船东和运营商应确保有足够的保险保障是否到位所有机组人员和乘客。石油港口管理局有权要求出示保险证,以满足该证书的充足性本身的权利。

9.5 - 登船和离船设施

  1. 如用于此目的固定和浮动码头或码头任何设施,始终要以适当的状态被维持,并适合于登船和乘客的上下车板血管下船。
  2. 登船点/离船应当明亮且也应无任何障碍物保持。
  3. 船长应当确保所有人在登船或离船使用的救生衣。
  4. 一名船员应随时可用,以协助乘客登船/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