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与船只的安防操作IN PORT

5.1 - 一般安全&安全要求

5.1.1 -港口安全要求

  1. 船长在港口内必须确保港口安全、消防和安全规定得到遵守。
  2. 执行作业的船舶必须完成、签署和遵守适当的船舶/岸安全或船对船移交清单。
  3. 裸体火灾,钢锤,焊接和可能引起燃烧火花等活动均应予以禁止,除非得到海港主;
  4. 经潮湿、雨水或阳光照射可能起反应的货物应予以充分保护;
  5. 任何损坏的包装应进行适当的修理,或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6. 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应遵守防止落下或包装危险货物进港水域的轧断;
  7. 危险品应使用适当的设备妥善处理,不得拖拉或卷动。
  8. 在危险区域的任何地方,禁止在任何船只上使用裸灯或裸灯。

5.1.2 -发射设备的操作

  1. 它不允许操作所述中频(MF)和高频率(HF)设备时沿着一个泊位。
  2. 在货物操作过程中,必须对相同的天线进行隔离/接地。
  3. 在危险区域内,不允许修理或测试任何电气设备,包括流动电话、无线电及雷达站和家用电器,除非事先得到港务局局长的明确许可。
  4. 允许使用辐射功率不超过1瓦的本质安全的甚高频和超高频通信设备。

5.1.3 -电气设备的使用

不属于本质安全的电气设备,包括移动电话,不得在危险区域内使用。在通过危险区域时,必须关闭任何此类设备(不允许使用任何“安全模式”)。

5.1.4——炸药

所有爆炸品或易燃物品应存放在船上安全的地方,并应严密封闭。

5.1.5-消防设备

消防设备、仪器和工具,包括主消防泵和应急泵,应准备好立即使用。船长应负责确保船上所有人都知道岸上的消防安排。

5.1.6 -火灾爆发

船舶发生火灾时,船长应当立即发出信号,延长船舶汽笛鸣响时间,并不断按响船舶警铃。他须立即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港务长/码头安全员及港口管制人员报告火警的爆发。

5.1.7 -污染、恶臭或健康危害

  1. 严禁在港口范围内污染环境。
  2. 严禁向海中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
  3. 向海洋排放的废弃物,不得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物质。这特别包括石油分散剂和相关化学物质。
  4. 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不得倾倒入海。船舶工程部门将确保在港口内任何时候都不会从任何来源排放“热灰”或其他易燃材料。
  5. 应特别考虑储存被指定为“特殊废物”的垃圾,例如电池、传感器和荧光灯管,以确保只有相容的材料才能堆在一起。
  6. 禁止船舶烟囱、排气管道冒烟。
  7. 根据第24/1999号联邦法律,“除下列情况外,禁止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水:
    1. 该船使用有关当局认可的设备,在离最近陆地四英里的地方排放经处理的污水。
    2. 将容器在超过12英里的最近陆地排出未处理的污水流出物。
  8. 禁止在船上洗甲板或执行可能造成污染的任何其他工作。
  9. 船舶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以防止,烟尘,垃圾焚烧,蒸汽,烟雾,粉尘或蒸汽从容器逸出。
  10. 石油港口管理局可以禁止某些物质的处理,其认为可能会在处理时造成有腥臭味或健康危害。禁止可能是指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端口,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石油港口管理局应公布,以便指定的物质和地区的名单。

5.1.8 -有毒物质

  1. 任何船舶上的有毒物质或材料或货物,不得在港口内卸货或处置。
  2. 港长可以责令载运有毒物品或者其认为有害健康的其他货物的船舶立即离港。
  3. 对其他有害或者已经有害或者认为有害或者可能有害于健康的物质或者货物,港务长可以责令迁移、没收或者销毁,不予赔偿。
  4. 移走、没收或销毁有关材料或货物,以及对受影响地区进行清洁、消毒和灭菌的费用应由有关船舶所有人承担。

5.1.9 -在港口进行修理/保养

  1. 在下列情况下,禁止在船上进行修理或保养活动
    1. 该活动涉及任何形式的热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裸灯或明火。请参阅第1.1.2条中提供的热作业定义。
    2. 这些活动导致血管被固定或
    3. 这些活动对船只或其周围的其他船只或港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损害或健康危害。
  2. 用于清洁锅炉或磨削,切削,刮削和钢可能在船上产生火花的容器摩擦操作在危险区域是不允许的。
  3. 打开或关闭舷窗或排水口,连接或断开管道,或任何其他需要船上金属工具的操作,都应以避免产生火花的方式进行。
  4. 在紧急维修作业,使本船出海的情况下,书面许可,应当从港口大师之前进行任何这样的工作获得。
  5. 当船舶停靠在任何泊位时,不允许进行包括喷漆在内的维护活动。
  6. 如港务局长已准许进行上述活动,则上文(i)段所提述的限制不适用。

5.1.10 -落入水中的物质或物体

  1. 如果任何物体或物质在港口内掉落或溢出,包括任何锚或相关材料,船长应立即向港务长报告,并在获得许可后,收回和/或清理被污染的港口、港口和/或财产,费用由船长承担。
  2. 如果船不能或不愿收回物体或物质,海港主可以恢复它还是有港口,工程,污染清洗同在船只的主/船主为代价认为合适的对象和环境。
  3. 本条由下文第5.3条的规定补充。

5.1.11 - 血管处于危险之中

  1. 船舶在港口在哪里危险由于火灾、爆炸或其他原因,或者遇险,主人应当立即报告港长使用所有可用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警报或吹口哨,她也将显示适当的光信号或国旗按国际代码的信号。
  2. 港务长可以命令该船移至其他地方,并可以在操作上可能的情况下,命令拖轮采取必要的行动移走该船。船主/船东应负责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3. 所有邻近一船显示危险信号人员应当留好清楚,并应遵守由港务发出的指令。
  4. 尽管如此,船长可以采取行动,包括操纵他的船只,防止由哪个款(i)将相邻血管造成他自己的船直接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船只被认为是类似的位置。

5.1.12 - 全部保存/鼠板/过道

港口内的船舶应具有:

  1. 合适的承滴盘,以防止操作泄漏
  2. 安装在所有系泊缆绳和缆绳上的防鼠装置;以及
  3. 人员转移通道安装正确。

5.1.13 -甲板和舷梯

  1. 船的甲板和通道应无滑或油性材料。
  2. 舷梯两侧还应设置护栏,下方应安装适当的安全网,并在夜间妥善固定和照明。

5.1.14 - 甲板上开口的击剑

甲板上任何高度小于50厘米的开口人孔、开口或开口舱口的围板应围封至1米的高度,并在不使用时关闭。

5.1.15 -装卸安全

如货物被视为有危险及/或对生命、财产或环境构成威胁,港口长可基于安全和秩序的理由,禁止装卸货物。如果他认为有操作上的需要,可以命令立即停止装货或卸货。

5.1.16-加油

  1. 加油只允许在石油港口内到指定的地点,以获得更多信息,查询可能会被发送到相关端口的港口大师。
  2. 在本文中,燃料补给是指将燃料从燃料船或燃料补给卡车或泊位管汇转移到船舶上。
  3. 船舶的船长和涉及加燃料的卡车/码头的经营人应确保,只有在将加燃料的意向通知港长并经其批准后,才进行加燃料。拟设燃料舱的船舶的船长必须在至少24小时前将该等情况通知港务长,并说明转移燃料舱的地点、类型和数量,以及可能开始和结束燃料舱的时间。
  4. 船长或其代表应在当船只承担碉堡,并应负责确保进行这种操作的所有国际/国家要求得到遵守,并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时在船上。
  5. 船舶或码头经营人或/及参与加燃料的货车司机,须确保在整个加燃料过程中完全遵守第(ii)及(iii)段的条件及其公司对加燃料的规定。
  6. 船舶或码头经营人或/及货车司机如未能确保分别符合第(ii)及(iii)段的规定,应立即停止加燃料
  7. 石油港口当局可随时在本规则的限制和目的范围内就加油制定进一步的规则。

5.1.17 - 排出废物

任何种类的垃圾不得排放到舷外或港口设施内。
如有要求,可安排收集生活垃圾。可参考港口信息指南,https://ppa.www.lianghuamei.com/en/ports/jebel-dhanna-ruwais/part-vii-16-port-services网站&https://ppa.www.lianghuamei.com/en/ports/das-zirku-mubarraz

5.2-货物操作

5.2.1 -海军舰艇

本部的条文不适用於运载危险品供自己使用的海军船只,但该船只不得装卸该等危险品,并须该等危险品对港口不构成危险或潜在危险。

5.2.2 - 的合适的信号显示

港口内运载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船舶的船长须确保按要求表明装卸危险货物装卸的国际信号显示。

5.2.3 - 船上准备

船长须确保在开始装卸货物前,已做好装卸所需的一切准备工作,例如:

  1. 准备所有必要的设备
  2. 坦克的气氛考证,拥有和其他货舱。

5.2.4-船舶消防计划、装卸计划和积载计划,

船舶的船长须确保适当的加载/放电计划和配载计划是船只的防火计划接近接入岸上的点一起准备以审查。

5.2.5 -发生火警时,停止货物的运作

所有装载或卸载操作后应当立即予以火灾的爆发和货物武器或软管直接断开准备的船停止。

5.2.6 - 船舶熏蒸

船舶船长未经港长事先许可,不得进行熏蒸。曾接受熏蒸的船只须向港务长提交声明,声明所有地方均无熏蒸剂。

5.2.7-IMDG规范的应用

船舶的船长、所有人和货物的所有人,应当共同或者分别保证船舶上的危险、有害货物、物品:

  1. 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进行包装和积载。
  2. 港长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偏离本条的规定。
  3. 石油港口管理局可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形式允许在船只在港口或港口中的一个或多个泊位数量建立了极限。
  4. 所允许的数量可根据船舶的类型、储罐的类型、包装的类型、包装的大小、物质或物质组的性质以及港口的泊位或部分港口而有所不同。
  5. 船舶上危险货物的数量超过第(一)款规定的限额时,船长不得与船舶在港口、港口的一部分或者停泊处居住。
  6. 对装载或者将要装载危险货物或者有毒物品的船舶,港务长可以指定专用泊位。
  7. 在特殊情况下,港务长可就某一特定泊位及该项豁免所指明的较短期间,给予船舶豁免,使其不受第i段所规限。

5.2.8 -泄漏

所有管道和其他设备应无任何泄漏,并应经常受到监督。如有任何泄漏或溢漏,应立即向港务长报告

5.2.9——造成

在一个港口内的任何船只上,甲板上的所有排水孔都应严密密封,船上的油不得从舷外漏出或溅出。

5.2.10 -烟囱冒出火花

船主应负责确保已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烟囱喷出火花。港长可对不符合此规定的船舶采取适当行动。

5.2.11 -烹饪设备的使用

任何时候都不允许在危险区域内烹饪和使用烹饪设备。

5.2.12-职责

大师和/或船主和/或承租人应当负责任何及所有违反条款5.1.7和文章5.2.8-5.2.11,并负责清理泄漏,泄漏,排放,排放和所有对于这样做的成本。
石油港口当局和/或港务长可在进行清理或支付清理费用/预期费用之前,不允许船舶航行。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石油港口当局和/或港务长可允许船舶在收到保赔协会出具的适当且可接受的保证书或银行保函后启航,以支付因上述清理工作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由于未能以石油港务局/港务长可接受的方式提供安全而造成的船舶延误,将导致第3.2.5(iv)条规定的拘留费。

5.2.13 -雷暴及气体积聚

  1. 装货,卸货,压舱,压载德,除气和油舱清洁作业应在雷电天气期间停止如果法师或主任或海港主/终端订单监督。
  2. 在这种情况下,应关闭所有储罐开口、装载阀、气体管线上升管阀、桅杆立管和通风口,以确保不会在储罐内积聚压力。
  3. 如发生泄漏或异常气体积聚,如船上负责人员或港务长/码头监督有此命令,则须停止货物运作或减低货物转运率。

5.2.14 - 禁止吸烟

  1. 禁止在港口内吸烟除非明确由石油港口管理局在为宗旨指定区域允许的。
  2. 在泊位上板抽着容器可以在专门为此目的而设计的空间被允许。
  3. 船的主负责协商与终端的或他的代表经理提名,并清楚地标明指定的吸烟区。
  4. 在指定这样的空间时,必须遵循最新的ISGOTT指南。
  5. 然而,港长/码头监督如认为有需要,可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吸烟。

5.2.15 -石油港口内的船对船转运(“STS”)

  1. STS操作不石油港口内不允许的,除非他们是任何ADNOC集团公司的业务需求
  2. 任何ADNOC集团公司规划进行任何此类STS操作应提前PPA将正式请求不超过3个月以下。
  3. 任何ADNOC集团公司必须提供任何STS要求的操作风险评估和详细的现场应急计划。这必须包括(OCIMF-STS)确定的潜在事件,以及操作风险评估可能确定的任何其他风险。
  4. 石油港口管理局的STS指南列出石油港口内STS作业的要求,可在石油港口管理局网站上查阅。

5.2.16 -散装转运/转运危险货物

涉及转运或转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长须确保:

  1. 前、中、后的转移或转运之间的一个或多个危险货物/货物之间他的船和一个终端或他的船和另一艘船只,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整合发布终端的问题,或在一艘船转移透露集团公司进行操作,完全符合。
  2. 没有罐进行清洗并发与货物装载/任何散装危险货物/货物的放电。
  3. 不超过一个船停泊沿着他由港务指定的船的一侧船。
  4. 任何船只不得停泊在其船只的货物区附近,除非该船只是专门为运输拟处理的危险品/货物而装备,并备有与此有关的国家或国际文件。
  5. 在开始移交作业前,立即通知港务局长。

5.2.17 .具体要求-石油/化学/液化气货物的转运/转运

在不影响5.2.15条的要求:

  1. 从事船对船运输石油、化学品或液化气体的船舶应遵守最新版《船舶运输条例》中规定的所有要求石油、化工、液化气船对船转运指南。
  2. 从事原油和石油产品运输的船舶应遵守《国际海事公约》最新版本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国际油轮和码头安全指南(ISGOTT)。
  3. 船舶从事散装化学品货物的转让应遵守所有列明的最新版的要求符合ICS油轮安全指南(化学品)。
  4. 从事液化气运输的船舶应遵守最新版本的ICS油轮安全指南(液化气)。

5.2.18 -清理货舱/油舱/燃料舱空间

清洗,清洗或气体释放货物或掩体空间不经相关港口的港务事先许可被禁止。如果这种许可的,这将是由港法师和法师强加给船长应当具备这样的条件完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

5.2.19 -原油清洗作业(奶牛)

  1. If a Vessel discharging crude oil at any of the Ports intends to carry out Crude Oil Washing, the Vessel’s Master must send a request for the same at least 24 hours prior arrival in the Port, to the relevant terminal with a copy to the Harbour Master of the respective Port.
  2. 码头如接受有关要求,有关码头及船只须确保有关牛只符合下列条件;
    1. 已获得并正在使用经批准的原油清洗操作和设备手册。
    2. 将粗油被用于COW未在原油清洗操作及设备列出手册为不适合COW。
    3. 记录表明,COW系统在使用前进行了压力测试,COW系统内没有货油泄漏或故障的迹象。
    4. 全面负责养牛的人是合格的。
    5. 牛操作是根据原油清洗操作计划进行。
    6. 惰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被供给不按体积超过5%。
    7. 惰性气体系统无故障或停机现象。
    8. 货物控制室、船舶主甲板和终端控制室之间的通信始终保持。

5.2.20 - 比其他COW的货舱的清洗

  1. 对于油轮,必须遵守ISGOTT的清洗要求
  2. 充足的材料和设备应使用,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
  3. 清洗工作应按照有关的安全标准进行

5.2.21-储罐清洁/奶牛-通知

  1. COW或水箱清洗开始之前,以下信息必须事先被送到港务至少24小时:
    1. 船舶名称和呼号
    2. 船舶的国籍和母港
    3. 船舶代理人、船东和租船人的完整格式地址,预定的清洗日期和时间;
    4. 清洁的预定地点在港口
    5. 这是将要清洁的容器的空间
    6. 要清洁的空间所包含或最后包含的物质的化学或技术名称
    7. 要被施加的清洁的预期方法。
    8. 牛只操作期间,除获港务长准许接收洗濯污水外,任何其他船只不得靠泊牛只。
  2. 港长如因当时的情况或情况而认为进行清舱作业不安全,可限制或禁止清舱及/或清舱。

5.2.22 -紧急拖缆/火线

  1. 从2018年11月15日起,在石油港口内装卸货物时,不再需要使用经过认证的防火电线或耐火拖挂。这是为了避免因部署不当而造成的经常性延误和/或可能发生的事件。
  2. 然而,到访船舶的船长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适当地部署经认证的防火电线或防火拖缆,在这种情况下,应向港口控制和码头操作员提出建议。

5.3 -压载水管理要求

5.3.1 -通用:

石油港口当局承认国际公约的规定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压载水和沉积物(宝马公约)通过国际海事组织2004年2月13日,全效ROPME压载水管理的要求出具ROPME海域的国际海事组织在2009年2月2日,见、59 / INF.3。注:《蒙特利尔公约》于2017年9月8日在国际上生效。本公约承认两个标准,即法规D-1压载水交换标准和法规D-2压载水性能标准。船舶将被要求遵守BWM公约。

5.3.2 - 适用范围:

本节适用于所有在任何石油港口停靠的船舶。为任何目的;GRT 400吨及以上,船上装有来自ROPME海域(RSA)以外的海水压载。

注:GRT 400吨以下的船舶,船上的压载水来自ROPME海域(RSA)以外,在进入阿联酋水域之前,应尽可能交换压载水。

5.3.3 - 压载水管理公约的执行

  1. 在船舶抵达前72小时,填写压载水管理报告表(可在购电协议网站上获得)并提交给相关石油港口的港务长。
  2. 在船上保存压舱水的抽水记录,这些记录可在船舶到达时由石油港口管理局的代表加以核实。
  3. 石油港口管理局保留在船舶抵达时随机抽取和测试压载水样本的权利,以核实船上压载水的含量。
  4. 船舶不得排放压载水,直至确认压载水对港口内的人体健康、环境、财产和资源不构成危害时为止。
  5. 如果到达石油港口的船舶被发现违反上述要求,它们可能会受到阿联酋法律的适当程序和制裁,包括适用的罚款,并应向阿联酋船旗国当局报告。
  6. 对于因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延误和为查明不符合规定的根本原因而进行的深入调查,不应支付任何赔偿或滞期费。

5.3.4——豁免

下列船只获豁免符合本条的规定:

  1. 只在RSA水域内交易的船只。
  2. 装有永久性海水压载的密封舱的船舶。

5.3.5——异常

除了来自受霍乱或类似的传染性流行病爆发,石油港口管理局可以批准例外,从本文中的下列情况的要求船舶到达区域的船只:

  1. 因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意外排放海水压载物和沉积物的,但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或尽量减少排放。
  2. 在紧急的情况下,当海水的排放压舱和/或沉积物有必要在海上救人,船上人员或船舶的安全健康。

5.4 - IMO - 全球硫磺帽2020

由于2020年1月1日是船舶须符合0.50% m/m燃油含硫量限制规定的生效日期。
  1. i.拟称为石油港口的船只,须符合含硫量为0.5 % M/M的硫上限,或有获批准的废气清洗系统(洗涤器);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的船只不得进入石油港口。
  2. II。石油港口管理局保留,以检查是否符合这一要求随机样品容器的权利。
  3. 三世。如果到达石油港口的船舶被发现违反上述要求,它们可能会受到阿联酋法律的适当程序和制裁,包括适用的罚款,并应向阿联酋船旗国当局报告。
  4. 四、因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的延误和为查明不符合规定的根本原因而进行的深入调查,不予赔偿或支付滞期费。

5.5 -报告溢油事故

船长一旦发现溢油或油污,应立即通知码头代表、港长、当值引航员或港口管制人员。造成污染事件的船舶船长应立即作出必要安排,按照《73/78防污公约》的规定通知有关政府机构。

船长请注意,任何涉及船舶的污染事故,若发生在港口内,船舶、船长、船东、经营人、租船人及代理人将受到英国船东协会及美国联合海事法院的处罚E在船的事件决定此类污染的来源,船长或船的经纪人将提供一封抗议和将被要求提供石油港口当局或港长语句的描述事件的事实。石油港口当局或可接受的银行担保,在他们的唯一的谨慎,保赔(赔)俱乐部担保书的形式接受石油港口当局需要通过安全和未能及时提供安全可能导致船舶被拘留依照订单从阿布扎比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定之。亚博安卓版下载可补偿的污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调查费用,包括空中监视和卫星数据;
  2. 调查和纠正污染原因所需的泊位延误费用。
  3. 用于清理漏油的船只、材料和其他设备。
  4. 人力资源。
  5. 样品分析。
  6. 石油废物处理费用。
  7. 为离港和返航船只提供特别海事援助的费用。
  8. 因污染损害导致泊位不可用的成本。
  9. 其他费用不包括在适用费率内的企业管理费用。